买到烂尾楼购房者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谁还银行按揭?法院这样判。。。
因楼盘烂尾无法交付,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后,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谁来承担?几乎所有人都会告诉你:购房者自己需要按合同偿还银行借款,没有任何理由。
但是近日,浙江嘉兴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类型案例,明确改判“两个合同解除后”由开发商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故判决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购房者需要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含罚息)合计220余万元。
嘉兴中院二审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后购房者应否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开发商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无法向购房者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购房者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与最高法解释相抵触的内容,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497条之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最终,该院二审判决银行诉请由购房者归还剩余贷款、支付利息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改判由开发商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广大宝友,有没有遇到同样问题的购房者,供大家借鉴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