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罗国亮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1975****143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21民初1862号
立案时间: 2017年03月20日
案号: (2017)赣0121执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罗国亮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陶定华货款人民币758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被告罗国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罗国亮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1975****143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21民初1862号
立案时间: 2017年03月20日
案号: (2017)赣0121执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罗国亮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陶定华货款人民币758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被告罗国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