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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集团投资者索赔案可向法院起诉

最后更新时间:2019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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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外汇/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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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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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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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集团投资者索赔案可向法院起诉年7月5日,庞大集团公告因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等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顶格行政处罚,证券维权律师范小华指出,证监会生效罚单已经落地,投资者索赔的前置程序已经具备。庞大集团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主张索赔了,范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投资者是:自2015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间买入庞大集团股票(),并且在2017年5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庞大集团涉三项信息披露违规事项

中国证监会【2018】5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庞大集团存在以下三项信息披露违法事实:

一、庞庆华、庞大集团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庞大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庞庆华于年 3 月 4 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年 2 月16日至3月3日期间,其一致行动人信达民公司累计减持“庞大集团”股票股,占庞大集团总股本的 5%。经查,但实际上,信达民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的实际受让方系庞庆华个人控制的关联方,庞庆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当时仍实际控制和拥有该部分股票。庞大集团及庞庆华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披露的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信息存在虚假存在虛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二、庞大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冀东物贸、中冀贸易为庞大集团的关联方。2015年 3 月 2 日至 5 月 27日期间,庞大集团及其子公司与冀东物贸、中冀贸易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庞大集团对其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庞大集团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年 10 月 24 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通知书》明确记载:“我局侦办的庞大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案需调取你处下列有关证据”。年 3 月 27 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称“涉嫌内幕交易案,因不应对庞大汽贸集团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庞大集团对其被调查的情况应当予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庞大集团股票投资者参与索赔资料准备

范律师认为,可以参与索赔的庞大集团投资者范围是:自2015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间买入庞大集团股票(),并且在2017年5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庞大集团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如下:

1、买卖庞大集团()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内容要有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庞大集团()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上已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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